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费的,依法予以追缴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