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