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拦截、抢占水源或者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