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调度与供水第三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者量水设施,并按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