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