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灌区水环境保护。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