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灌区水环境保护。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