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