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标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