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