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或者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并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