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