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与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