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制度,为用户提供快捷、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