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