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额外收取用户费用、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市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