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邮政、快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议。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