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机构申诉,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