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并自接到用户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邮政管理机构申诉,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