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邮件、快件积压滞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