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寄、分拣、投递等环节,应当确保邮件、快件的安全性,发现违禁物品,应当立即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