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网点安全运营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