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准确寄递;将邮件、快件放置在商店、店铺的,应当征求收件人同意,不得额外收取费用,侵害用户权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