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与快递服务第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分拣邮件、快件,不得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