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