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鼓励居民家庭种植花草树木,绿化居住空间。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