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民政、人民防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