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市民爱护城市绿地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