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实行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所需用地,加大公共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提高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