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未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所占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