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保持与树木规定的安全间距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