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