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砍伐、损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二)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标牌、保护设施;

(三)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倾倒污水污物;

(四)距树干三米范围内硬化地面;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