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