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设置标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管界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