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更换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树种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对原有行道树妥善移植的内容;

(二)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城市行道树种。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