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临时占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原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