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