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