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