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