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