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