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招标文件;(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明确纳入施工、运输、监理等合同。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