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