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