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