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