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三)对相关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