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沿河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