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二)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六)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

(七)损毁树木、草坪、绿篱、花坛、围栏、折采花果;

(八)清洗车辆、宠物或者其他物品;

(九)种植农作物或者畜禽饲养、放养,水产养殖;

(十)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十一)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