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

环卫企业应当保障落实环卫工人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