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促进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行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