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对临街商场、商店、餐馆等单位的责任人逐一明确市容、卫生、绿化、秩序、设施包干负责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